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4-中補-7-202502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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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豊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