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70-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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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號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瑄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恩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5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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