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702-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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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彭育鼎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天佑即胖老娘美式炸 雞店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萬365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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