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707-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劉瑾綺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齡(含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同時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原告逾期未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及補繳上揭裁判費者,本院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蝦皮商城帳號KK494630、統編00000000、負責人Z0000000000」,並未記載被告之年齡(含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任何資料,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之真實身分及年籍資料為何。原告雖記載請法院調查被告真實姓名,然並未表明究竟聲請本院應如何進行調查,故本院無法進一步進行查詢,無法確認被告之真實身分究竟為何人;又原告雖記載負責人Z0000000000,然所列數字為10碼,並非身分證字號9碼之編號,本院無法進行人別及身分查詢,亦無法確認被告之真實身分,是本件未能認原告對被告之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已為合法表明,本院無從對被告為文書之送達,原告之本件起訴顯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