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4-中補-708-202502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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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曾宜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謝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 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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