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4-中補-718-202502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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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陳子明 法定代理人 林麗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王偉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暨被告王偉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