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725-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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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陳達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91,38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7,374元) 1 利息 18萬6,508元 113年10月10日 114年1月16日 (99/365) 7.42% 3,753.56元 2 違約金 18萬6,508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1月16日 (67/365) 0.742% 254.03元 小計 4,007.59元 合計 19萬1,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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