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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EV-114-中補-738-202503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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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漢陽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良儀 訴訟代理人 徐曼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達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81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