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EV-114-中補-74-202502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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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4號 原 告 楊穩靜 被 告 張宥餘 一、原告與被告張宥餘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就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約終止,返還系爭房屋回復原狀,經核依照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房屋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房屋民國113年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又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修繕費,合計金額為13萬9000元,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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