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745-202502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陳豐楠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宗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