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758-202502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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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晟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菱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