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763-202502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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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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