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4-中補-765-202503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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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連翊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易峻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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