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提存物領取權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EV-114-中補-767-202503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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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曾吉隆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議正等人間請求確認提存物領取權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9,524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同一目的,不併算其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就提存金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