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770-202502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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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信凱即鴻森裝潢規劃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東陽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惟被告江東陽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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