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4-中補-771-202503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賴杏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