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EV-114-中補-774-202503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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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張玉珍 被 告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依 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惟依卷附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4號本票裁 定之金額為150萬元,與原告起訴之範圍不符,然此部分為原告 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訴訟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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