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776-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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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劉晏妮 法定代理人 劉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杰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