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778-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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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洪嘉隆 被 告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簡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 )2,439,42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3萬4,531元) 1 利息 233萬4,531元 113年4月2日 114年2月23日 (328/365) 5% 10萬4,894元 小計 10萬4,894元 合計 243萬9,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