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V-114-中補-78-202503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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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子彬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16萬0947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