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EV-114-中補-780-2025022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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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連翊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陳報本件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具體請求細項金額及計算依據。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㈢提出對被提起刑事告訴之相關刑事案件資料(如起訴書、檢察官或法院傳票、起訴狀所載113年度易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及受之醫療收據及診斷書等事證。㈣上開書狀及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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