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784-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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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張裕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53,766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2,810元) 1 利息 5萬2,810元 113年7月1日 114年2月4日 (219/365) 2.775% 879.29元 2 違約金 5萬2,810元 113年8月2日 114年2月1日 (184/365) 0.2775% 73.88元 3 違約金 5萬2,810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2月4日 (4/365) 0.555% 3.21元 小計 956.38元 合計 5萬3,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