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786-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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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95,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853元(計算式:本金195,673元+起 訴前利息9,469.5元+起訴前違約金710.21元=205,85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萬5,673元) 1 利息 195,673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2月5日 (128/365) 13.8% 9,469.5元 2 違約金 195,673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2月5日 (96/365) 1.38% 710.21元 小計 1,179.71元 合計 205,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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