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788-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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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 告 簡妤甄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200元(包含訴之聲 明第一部分遷讓房屋之價額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696,200元,第 二部分請求已到期尚未給付之租金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