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4-中補-792-202503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白富中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泰昇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