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消)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4-中補-800-202503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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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00號 原 告 蔣惟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電台中服務處之抄表單位間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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