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01-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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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曾信軒即紳瀚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