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4-中補-815-202503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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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永字律師即尤忠 信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13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 114年1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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