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16-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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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6號 原 告 林志謙 訴訟代理人 林佳璇 被 告 詹漢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308元(計算式:150,000+308=150,3 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8日 (15/365) 5% 308.22元 小計 308.22元 合計 15萬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