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818-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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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芬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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