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819-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被 告 賴雅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29,859元(詳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5,626元) 1 利息 2萬7,486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1月19日 (80/365) 16% 963.89元 2 利息 9萬8,14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11月19日 (76/365) 16% 3,269.54元 小計 4,233.43元 合計 12萬9,859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