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4-中補-82-20250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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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訴訟代理人 蔡和益 黃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有倫即大弘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