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820-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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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華 黃鈞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茂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