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822-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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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江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綱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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