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4-中補-827-202503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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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劉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蝦皮帳號kelly0308、蝦皮帳號7_oeu4a76e、蝦 皮帳號mahow520、蝦皮帳號翁美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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