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4-中補-83-202501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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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李瑞芬 被 告 簡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496,379元(詳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萬6,000元) 1 利息 2,000元 108年5月6日 113年11月7日 (5+186/365) 6.01% 662.25元 2 利息 38萬4,000元 109年2月6日 113年11月7日 (4+276/366) 6.01% 10萬9,716.98元 小計 11萬379.23元 合計 49萬6,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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