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832-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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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劉昱辰 被 告 黃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 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697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 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