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48-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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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林家甄 一、原告與被告簡志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依據),起訴程式顯然有欠缺,並不合法,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項之裁判費3,200元,並具狀補正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之內容,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之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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