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51-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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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劉品呈 被 告 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