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EV-114-中補-854-2025031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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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訴訟代理人 施育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7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