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4-中補-86-2025033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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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6號 原 告 綠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采樺 代 理 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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