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862-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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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62號 原 告 蘇宇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家興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