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EV-114-中補-865-202503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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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孫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明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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