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4-中補-866-202503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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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徐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