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869-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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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劉王玉梅 法定代理人 劉明鑫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如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刑事訴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