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882-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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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張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富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125元「計算式:6844 00元(遷讓房屋部分)+4725元(起訴前積欠租金部分)=689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提出本件租約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