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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EV-114-中補-884-202503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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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陳金蓮 訴訟代理人 洪寶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賴宏昌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