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4-中補-885-202503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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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銀生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745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0400元、滯納金210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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