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4-中補-89-202501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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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曾錦樑 劉陌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告謝**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謝**真實姓名、住 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