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EV-114-中補-893-202503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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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志錚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09元,應 繳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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